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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5月13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之代理人在場陳稱,1668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之父母居住使用,債務人與姊妹偶爾會來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五)166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上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5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5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無抵押權登記。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