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警員及鎖匠至現場,系封房屋經開鎖後進入,屋內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有水電,有二次施工之木造夾層,債權人代理人稱系封房屋無分管停車位。
二、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於114年1月17日回覆經該分局查無相關報案資料,無法證明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4年1月14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4年1月14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405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履勘時,地政人員稱系封房屋增建為室內木造夾層,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4,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