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3司執全169號假處分事件於113年8月13日偕同地政履勘現場,1586地號土地為停車場空地、圍牆。假處分債權人徐碧玉、陳冠融、陳信樺稱,由渠等債權人居住,債務人陳鈞鴻則未居住。本件拍賣程序係調假處分卷執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8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拍賣建物據假處分債權人稱:建物因地震造成牆面受損出現裂痕,客廳及陽台漏水。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然應買人仍應投標前自行查明,不能日後主張撤銷拍賣程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