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52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15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2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母親在場稱,為債務人與家屬居住使用,並做為欣興工程行辦公,有神明桌、有地下室。債權人於114年3月5日陳報,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地下室約20坪,由內梯出入自用。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伍萬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柒拾伍萬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