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暫編1661建物建物出租予第三人拍定後不點交。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3年2月7日現場指界、查封時,348、60、61、63、57地號土地,其上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中山路131、133號建物(即暫編1661建號建物部分)。暫編166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129巷1樓出租予他人營業使用;131號、133號建物打通,1樓堆放雜物,2、4、5、6樓隔成多個房間出租予他人;3樓由債務人之一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拍賣之暫編1661建物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四)暫編1661建物建物有獨立出入門戶,拍定後抵押權人就該建物拍得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備註
一、得標: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壹佰肆拾陸萬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參萬元。
四、優先承買權:
(一)57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三)本件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五、348、60、61、63、57地號土地,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暫編166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