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10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73、174、175地號上有數棟建物,部分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債權人於113年10月24日具狀陳報:土地上房屋門牌為五谷路49號、49-1號、49-2號、50號。
三、本院於114年2月2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門牌五谷路52號房屋為一層建物(含雨遮、圍牆、屋突),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鄰居稱: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女兒在居住使用。
四、據債權人於114年3月14日具狀陳報:經鄰居告知,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女兒居住,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五、本件土地上建物(除門牌五谷路52號房屋外)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六、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七、本件173、174、175地號土地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2691地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0,000元。
四、本件173、175地號土地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173、、174、175地號土地,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暫編269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又該建物占用鄰地1194-2地號23.57平方公尺、174-1地號51.5平方公尺,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