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10月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290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劉姓第三人在場稱建物係其在使用,但其未居住在此,是債務人無償提供給其使用。又建物1、2樓樓梯間有壁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暫編第1216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