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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98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2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配偶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所配附停車位編號203號、222號位於地下1樓,係自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陸萬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玖拾貳萬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