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1年6月8日及114年3月28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1153、1154地號為田地,173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桃園市新屋區民族路六段591巷2號建物(即本標700建號)及部分為無門牌之磚瓦建物占用;經債務人之兒子在場稱700建號一樓目前由其作工廠使用。本標拍賣標的不及於其上磚瓦屋,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賣標的於拍定後現況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標內暫編第700建號之建物,係以現況拍賣之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1153、1154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八、本標1153、1154地號土地均係屬農地重劃條例之「重劃區耕地」,依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及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具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注意(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如優買人結構不同,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且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
九、本標1153、115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173地號為「中壢(過嶺地區)楊梅(高榮地區)新屋(頭州地區)觀音(富源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4年11月04日),住宅區」,惟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標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本標土地謄本上均載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以及1154、173地號謄本上載有「未經解除套會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提供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8年6月14日」,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十二、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民國111年6月20日桃建照字第1110046199號函稱「1154及173地號等2筆土地領有桃園市新屋區公所核發(78)桃新鄉建(農)使字第00533號農舍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十三、本標拍賣之建物為興建完成之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者,始得應買。
十四、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