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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900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即執行標的社區主委表示,房屋自債務人過世後便無人居住使用,未配賦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自95年迄今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114年3月28日函覆該分局未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相關檔存紀錄,無法提供是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2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