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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情形
一、51468建號建物、暫編5249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69、70-3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王蘭佩在場稱,建物為自住,為三房二衛一廳一廚,有養狗,前後都有陽台。本件拍賣含附屬建物瞭望台部分,經檢視為空屋。暫編52497建號建物為瞭望台增建之部分。51468建號建物與瞭望台(含暫編52497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暫編5249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四、暫編52497建號建物為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或拍照存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6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