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697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4年2月21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許○才即債務人父親在場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經入內檢視發現廚房前方之屋頂有火燒痕跡,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4年3月6日函復於110年12月12日曾受理房屋之火警案件,為炊事不慎。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