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拍定後,682 建號依拍賣標的現狀點交,惟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且經查明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時,本分署得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 本件係借調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司執全第 83 號假扣押案卷併案執行。
(二) 不動產現況如下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 2 月 18 日查封(履勘)筆錄記載,本日經宜蘭地政事務所指界人員、債權人代理人導引至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指明土地界線後,由債權人代理人指封切結,債務人在場,查封標的為無人使用之空屋、無增建,當場向在場人即債務人詢問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情形之情事、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艮門一段 1022 號土地為 682 建號所屬大樓之座落基地,682 建號前由債務人用以經營「德 o 日照照顧中心」,現已未營業。
2、復依本分署 114 年 7 月 10 日執行筆錄(履勘)記載,移送機關代理人導往至現場,義務人不在場,履勘標的位於住宅大樓三樓,有公共電梯,門外懸掛「德 o 日間照顧中心」字樣,無人應門,似無人居住。查訪同棟大樓一樓住戶表示,該屋原經營老人日照中心,惟已停業多時,現為空屋,無人居住。
3、再依本分署 114 年 12 月 12 日執行筆錄(勘驗)記載,履勘屋內堆積少數物品(部分紙箱包裝),另有沙發、桌椅及作為長照使用之設施。據在場義務人表示物品皆為其所有,亦有裝設室內空調。另義務人表示查封房屋無火災、非自然死亡、海砂屋、輻射鋼筋、地震受損等情形,亦無增建、租賃情事。另其表示,查封地下一層有 7 個車位,由住戶自由使用,未劃設編號,亦無分管契約。
(三)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備註
(一)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 1,200 萬元,保證金 240 萬元,以總價最高且達底價者得標。
(二) 據鑑價報告所載,勘估標的土地為部分住宅區、極小部分道路用地;建物屬本國式 7 層樓鋼筋混擬土造小型安養機構,建築完成日期為民國 80 年 12 月。
(三)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在場之人陳報,其未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另依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四) 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義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分署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 100 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
(五)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賣標的物是否尚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水電、瓦斯、管理費及農地重劃工程費用等,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協商解決。
(六)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義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項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分署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納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義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之債權人、義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