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貳拾參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玖仟元。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第1─1種住宅區。
五、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建物無增建,債務人稱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附有54號機下車位,建物目前出租予第三人,租約至民國116年4月30日止。
六、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債務人與第三人租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6年4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2萬5千元。
七、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八、本件上述不動產第三人占用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漢114司執春字第86165號執行命令除去,本件拍定後點交,如該執行命令於點交前經廢棄確定,始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