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7月21日履勘時,據地政到場指界稱:337地號現為社區警衛室及道路,338地號為道路,469、470、471、472、473地號為社區公設,424地號為巷道、部分為雜樹林、部分土地公廟、停車場,又193建號建物似無人居住,門口貼有停水停電通知。另依債權人陳報之照片,屋內有放置家具等。
二、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現況為觀日大地社區,487地號蓋有四層樓透天,337地號社區警衛室,338及3564地號為社區道路、424地號為社區土地公,469及470地號為社區綠地公園,472及473地號為社區管理室及游泳池等。
三、本件建物部分之實際使用情形,拍定人或應買人仍需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依現況為點交;土地部分均不點交。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集合社區住宅之基地、公共設施土地,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又本院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76,000元。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與法院無涉。
五、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