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3344建號拍定後點交,3354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0月9日現場調查時,經開鎖入內檢視為空屋,無人使用,車位編號為48號,目前無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扣字第3號刑事裁定准予扣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113年1月15日中市警刑七字第1130002192D號函辦理禁止處分之登記在案。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將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發函通知禁止處分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3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26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