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 向基隆市農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3,600,000 元。
2 向邱素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1,050,000 元。
二、民國 114 年 3 月 12 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子在場。屋內有水有電,室內擺設有神桌、牌位,廚房天花板有鋼筋裸露、滲水之情形,客廳外牆亦有些許龜裂現象。據在場人陳稱及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之子居住使用,債務人係住在桃園而未居住於此,另該不動產有漏水、滲水或潮濕情形。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 ,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4,952,000 元。
二、保證金新台幣:99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