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本院於108年4月17日實地履勘現場,債務人在場稱:建 物部分為其自行居住使用,部分則出租與第三人欣力群國際有限公司、廖秝楹(即希捷食品 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其等各自承租範圍為客廳、雅房一間,租賃期間分為107年1月1日起至 109年12月31日、106年7月20日起至111年1月19日,此有租約影本2份附卷為憑。建物內懸掛 有上開公司及商號牌子,客廳並放有欣力群國際有限公司之貨物,本件拍定後,上開第三人 承租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部分,點交。 二、查封時,據社區總幹事於現場稱建物所在大樓之地下一、二層為共同持份,公設停車格並無 私人持有,只有一小部分有權狀,無固定車位,每2年抽籤一次,未參與抽籤或未抽到者, 可領取回饋金。債務人本次抽到車位使用期限自107年9月至109年9月底,車位編號為 311A(B2),現場停放車輛為債務人及其子所有。因該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其使用依法依 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