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6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80,000元。
四、本件標的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之。
五、依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及建物謄本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現況漏水、壁癌嚴重,亦有地震所生之裂痕,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之。
六、本標暫編21建號建物為2建號主建物之增建部分,另有部分占用同段328地號土地,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經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標拍賣2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應於其坐落土地(即130地號土地)併同移轉。130地號共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就2建號建物及其增建部分(即21建號建物)一併優先承買,且依同條第1項規定,投標人(含優先承買權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應提出: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3、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文件,俾供審查。)
八、本標拍賣13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另查無三七五租約。
九、依臺中市大甲區公所115年6月10日甲區公建字第1150011609號函、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6月4日中市都建字第1150114775號函所載,本件拍賣130地號土地自民國69年開始陸續套繪而有依法不得分割之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注意相關使用上之限制,並向相關單位查明。另本件拍賣130地號土地為放領耕地,其相關使用上之限制,亦請投標人自行參閱相關法規並審慎投標。
十、本標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本標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