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804建號建物據法院112年5月12日現場查封時在場第三人邱秀梅稱,現由其居住使用,雖謄本記載含停車位編號47號,但是否含停車位不明。112年5月17日陳報係由其向債務人購買,自89年4月至111年3月間陸續繳款共計350萬元,惟未過戶,主張有權占有,因占有人非對無權占有不爭執,無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且執行法院對占有人主張之真偽無實體審判權,應由主張權利受侵害之人另循訴訟程序救濟之,故拍定後不點交,占有關係須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拍賣標的804建號建物據法院112年5月12日現場查封時目視客廳天花板上有漏水痕跡,在場人稱除此之外皆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3月6日新北消指字第1130418792號函覆,自106年1月1日至113年3月4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3月12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418256號函覆,旨揭建築並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321及311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在新北市高氣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亦無旨揭建築物申請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3年4月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34044354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事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陸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玖拾參萬元。
四、開標次序: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