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公公林寅吉在場稱:目前該建物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包括火災受創、嚴重漏水、地震受損、海砂屋、輻射屋、凶宅),亦無增建。有位於地下3樓之平面車位,編號181,現場停有車輛一台,但車牌已遭移除。
二、本件拍賣標的為第三人占有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函復稱:勘估時本件建物屋齡約17年,至鑑定標的有無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凶宅等等,涉及各專業領域,宜分別請各專業人員鑑定或(或)債權人自行查證,估價人員無法判定,不負該部分之責任等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壹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或)撤銷拍賣。
七、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刊登於網站或(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