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667-1地號土地為建物後方之空地,應屬防火巷。至於1031建號建物為主建物(300建號)之增建(附屬建物)、1033建號建物為主建物(300建號)之從物(鐵皮棚架,作為停車使用)。嗣經警察機關查訪之結果,未獲會晤債務人,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弟弟蕭○峯稱,拍賣建物為其與妻子、兒子及母親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屋況正常等語,於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4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820,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為農業區。
六、1031、1033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其中1031建號建物占用鄰地0.52平方公尺,有無占用權源不詳,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建物屬興建完成之農舍,為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應買時須檢具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俾供決標時即刻審查,違反者投標無效。
八、本件拍賣土地即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九、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十、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一、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