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24日現場查封時,經查本件拍賣建物為「晴禾室內設計工程」之營業處所。嗣囑託分局派員會同債權人再次查訪,經函復稱:114年4月1日至現場訪查,房屋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債務人曾冠欽稱無火災受損、非自然身故等特殊情事。
二、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本件建物屋齡約45年,經查詢資料庫、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名冊、地震損害名冊、凶宅網及訪查周邊,查無凶宅、火災受損等相關資訊;至於是否有海砂屋、地震受創等情事,需另由專業人員檢測。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新北市板橋區篤行段399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不得辦理保存登記。該建物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
六、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解決。
七、屋內動產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若有遺留物,須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程序處理,耗時較長,請投標人注意。
八、不動產面積以查封時謄本為準,如事後實施重測,以重測結果為準,不得以此請求增減價金。
九、本院已就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等)盡力調查並載明,投標前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調查不周為由請求減價或撤銷拍定。
十、公告內容若有不符,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原始公告為準。
十一、拍定日前若有停止、撤回、延緩執行等事由,本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