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至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代理人稱:本件標的久無人居住,前門因銹蝕門鎖無法開啓,後門無上鎖敞開,屋內堆積廢棄之雜物,無水電,天花板塌陷,有漏水現象。
二、依據民國114年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1141地號屬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200%,使用上須依【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碇內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相關規定辦理)】、屋況:本棟建物屬四層樓公寓一樓,前後都有增建,內部堆有不少雜物,散落各處,積塵已久,牆壁、天花板及牆面,多處龜裂及油漆剝落,客廳天花板木板隔層部分塌陷,10241建號(增建部分)其中1.05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同段1141-6地號。」等語。
三、系封建物前後均有增建(經地政機關合併編為10241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投標前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四、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6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54,000元。
四、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回覆經該分局查詢均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址並非列管之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五、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外,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順位優先於非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其餘土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10241建號另占用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141-6地號土地(非本件變價拍賣標的)。據土地所有權人略稱:「被繼承人並無告知系爭土地之任何資訊,故就本人所知,未曾有租賃或使用借貸情事。」等語。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尚須通知上開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是否依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主張按同一條件為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其他優先承買權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七、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於查封後倘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本件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件無抵押權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