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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於107年查封時由第三人孟0鴻在場並提出經公證之租賃契約,由詹0承向債務人承租,租賃期間自106年12月5日起至116年12月4日止,月租8000元;惟本院於109年7月7日履勘時在場第三人吳0逸稱,現由其與另兩位同事向孟0鴻承租,租賃期間從108年2、3月開始,僅口頭約定,未定租賃期限也無書面租賃契約,至債務人有無使用共有部分之分管停車請拍定人自行確認;前開租賃權業經本院除去,如無人異議則點交,有承租人、關係人異議則不點交。二、本件拍賣標的6459建號建物位於3824建號建物之後陽台,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三、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107司執全191,107年6月13日)經詢在場人員「孟0鴻」,稱所在社區(大學城)聽聞係海砂屋,且921地震時列為黃標住宅,經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查,以109年7月27日新北工建字第1091393601號函覆,原經921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作業結果為「需注意(黃單)」案件,經複評「為符合解除黃單要件」或已檢送「專業技術人員辦理專業鑑定報告書」,現已解除列管,請應買人自行斟酌評估;海砂屋部分則非列管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四、火災部分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7月23日新北消指字第1090392255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09年7月22日止未曾受理本件拍賣標的火災之案件;是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部分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7月23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135542號函覆,無案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