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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㈠1782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7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03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南港區興南街88號建物前之道路用地。114年9月8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在場稱1782建號為其2名女兒居住使用,88號4樓及90號4樓係二戶打通,90號4樓為親戚所有。經入內檢視發現內部天花板粉刷嚴重脫落,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90號4樓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如有施作分隔設施必要,應由拍定人自行負擔相關費用,以上均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203地號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590,000元。
四、203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