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社區主委稱本件標的無人居住,據地政人員指界,1078地號為屋前草坪,1080地號為社區道路,另本件有增建。據本件債權人於114年12月15日陳報,第三人劉先生表示本件標的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債權人未陳報占有之法律關係,惟查封時係無人居住,故本件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據假處分債權人陳報之照片所示,木頭地板有破損,地下室牆面有油漆剝落之情形。據債權人陳報,第三人劉先生表示本件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依外觀判斷尚無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事,因本件標的建築完成日期為91年10月9日,非屬目前列管之輻射屋,又外觀並無明顯水泥剝落情形,惟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異常,仍須經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經查詢臺灣凶宅網,本件標的不在該網站經網友提供之凶宅訊息內。
四、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5年1月6日平警分刑字第1140056243號函所載,由於警察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有關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建立相關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經轄區派出所警員查訪,據社區主委表示,其不清楚本件標的址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另查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可稽。
五、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9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1080地號為建物之基地,故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235建號為興建完成之農舍,應買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並應於投標時提出無自用農舍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
七、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314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八、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12月15日桃建照字第1140110755號函所載,「六和段1078地號(重測前:宋屋段高山下段105-102地號)及六和段1105地號(重測前:宋屋段高山下段105-97地號)領有(91)平市農使字第00122號使用執照,六和段1080地號(重測前:宋屋段高山下段105-43地號)領有(91)平市農使字第00119號及(91)平市農使字第00142號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
九、依桃園市平鎮區公所114年12月4日桃市平工字第1140042732號函所載,本件土地領有91平市農使字第122號使用執照,存根記載建築基地坐落:宋屋段高山下段105-97、105-102、105-141地號等3筆係為建築基地及法定空地。
十、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