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依據法院民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有增建:一樓後方及四樓,均以採光罩包覆。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債權人請求會同管區警員及鎖匠開鎖入內,經檢視內部情形為:屋內家電都被搬走,僅遺有固定的傢俱、櫃子,無人居住使用,為空屋。486、486-20 地號為社區內之道路,供人車通行之用;488-3 地號為進入社區的 808 巷道路,供人車通行之用。據社區住戶稱,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債務人於執行房屋內燒炭自殺。另第三人社區住戶稱:每年管理費新臺幣 3000 元,因無人居住使用,所以也未收取管理費。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 577 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6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元。
四、本件 486、486-17、486-20、488-3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新屋都市計畫 民國 64 年 3 月 12 日 農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113 年 12 月 12 日桃建照字第 1130104478 號函覆:486-17 地號土地領有本府核發 111 桃市都施使字第屋 01079 號使用執照,486、486-20 及 488-3 地號等 3 筆土地並無發照記載,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