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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0749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0月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楊○雯在場稱執行標的係其父親所購買,並借名登記予債務人,現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有因地震受創造成漏水,配賦之停車位係B2編號9號及14號,亦為其占有使用。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公告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25,4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09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自115年6月18日起至115年9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