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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之子吳世昌開門,其稱債務人不在家,房屋係為自住,無租賃、無 增建、無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等影響不動產價格之特別情事。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 場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如有不能點交情事則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 據鑑定報告勘估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 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二、另鑑定報告勘查稱訪查附件居民未聽聞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且查詢公開資訊網站,均 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之列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 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本建物尚有1個之平面式停車位(編號33號)等語,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 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 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 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件之揭示,僅供應買人參考, 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四、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06年5月17日板登字第 9768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林彥茹,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 予他人,義務人:陳琦安,53地號限制範圍:100000分之2274,5893建號限制範圍:全部, 106年5月19日登記」等語,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 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