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吳○雲在場稱係向原債務人林文賢承租使用,租賃期間自113年6月20日至114年6月19日,依書面租賃契約記載每月租金新臺幣9,300元,租期屆至後未訂新租約,仍繼續住,租金現在是交給原債務人之母親,本件標的沒有附停車位,建物窗戶旁有壁癌。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8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7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