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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調106年度司執字第177號假扣押卷執行。依假扣押卷內資料,本院執行人員於106年4 月20日經債權人導往至現場,債務人公司之總經理魏○洪在場稱,該屋現為自用,無出租出 借,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無增建,3號7樓與1號7樓之1(即本件拍賣之兩標的)均為同棟樓,該層即該二戶,均有各自 之門牌、各自之獨立出入口,惟2間建物係打通使用,請應買人注意。又依假扣押債權人106 年4月25日之陳報狀所附照片,該棟建物之大廳各層樓資料顯示,7樓係天熙儀測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因本件二建物查封時由債務人自行使用,又據債權人及第三人阿姆斯壯企業總部社 區管理委員會稱,7樓之1有A38、A39、A40、A46、A47、70編號之車位,7樓有69編號之車 位,70號車位出租予第三人晶晟電子有限公司,租期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 租金每月新台幣3,150元,本件於106年3月15日辦理查封登記,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