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5 日至現場履勘鑑價,115 年 1 月 20 日現場測量。相對人李○○在場稱:「系封建物現由伊居住使用,有增建及夾層增建(經地政機關合併編為 1133 臨建號),無分管停車位。」等語。經現場目視結果無漏水、無壁癌。
民國 115 年 3 月提出到院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建物式樣:公寓。使用現況:住家用。屋齡約 34 年。臨逢甲路,臨路寬度:約 6 公尺。鄰近瑞芳火車站。市場及學校接近性、生活機能便利性:普通。」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聲請人、相對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3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85,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37,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