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5206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45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2月2日現場履勘時,52066建號建物原為債務人馬順嫦占有使用,惟已回中國居住,目前無人使用,僅馬順嫦之姪子、姪女偶爾回來巡視。後第三人陳嘉琳(即債務人陳登賢之女兒)到場表示,目前無人使用,僅馬順嫦回國時會短暫回來使用,目前屋內之物品是陳登賢父親留下來的,未來若拍定,願意自行將屋內物品清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7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96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