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於109年1月15日現場查封時,拍賣標的1942建號建物係由第三人許O維占有使用,其表 示:先前係向原債務人即委託人陳皇賓承租,惟租約已過期,無重新訂立新的租賃契約,也 沒再支付租金予原委託人。 二、債權人於109年1月20日具狀陳報:依第三人許O維所提供之租約所示,1942建號建物原租賃期 限自105年12月15日至106年12月14日止,租約已過期且目前無繳納租金予委託人陳皇賓應屬 無權占用;另1045建號建物即地下一樓之停車位編號為8、8-1、9、9-1號。 三、1942建號建物因第三人許O維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故拍定後點交;1045建號建物係 地下室停車場,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惟停車位應與建物一併為移轉登記, 故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 四、經函查各有關機關,本件拍賣標的未包含於原委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自95年迄 今無火災發生紀錄;非台北市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創屋;自104年迄今,無非自然死亡相關 案件報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