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 11510、11508 建號建物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建成花園廣場 D 棟」,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系爭建物兩戶相通,共用一大門,臥室有因地震造成多處牆面龜裂情形,遭臺北市政府列管為黃單建築物;另該建物配賦有一坡道平面停車位即標的 11171 建號建物,位於地下二層,車位編號 52 號,為固定車位,據債務人稱出租予第三人林 O 霖,租期自民國 114 年 4 月 15 日起至 115 年 4 月 14 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 8,000 元。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民生社區特定專用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114 年 10 月 8 日北市消調字第 1143047948 號函覆,自 95 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14 年 10 月 9 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146167463 號函覆,該建物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惟係屬本市 403 地震黃單列管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114 年 10 月 15 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 1143054048 號函覆,查於 104 年迄今期間 110 報案紀錄,該建物內皆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 11510、11508 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另標的 11171 建號係拍賣停車位,故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因租期業已屆至,故拍定後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4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70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740,000 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執行費用、稅捐金額時,其餘標的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