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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單標拍賣,總價應達底價,以標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測量建物,因第三人范○成(自稱是債務人之員工)在場而會同鎖匠及警員進入,據第三人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居住使用,一樓走廊底有供奉祖先牌位,其餘空間隔成房間數間,屋後有廚房,但雜亂看似荒置,二樓亦隔有房間,二樓廳堂設有大型神桌及大型香爐,神桌上有大大小小數十尊神尊,三樓亦隔有數間房間,三樓另有夾層。本件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在場人范○成詢問是否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除海砂屋、輻射屋不知外,其餘均無。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除不知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外,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嗣經債務人於115年1月13日陳報,建物為債務人所有,建物內之神明亦為債務人所有,神明由債務人每日謨拜求債務人心安淨化。本件建物之實際占有人為債務人,債務人之員工為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四、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內暫編152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六、本標暫編152號建物所坐落之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其占有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七、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