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3118建號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113年8月19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進行假處分程序,債務人114年9月16日公司員工在場,標的物目前為空屋。114年9月16日本案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標的為空屋,格局為1廳4房2衛,廚房有水電,債務人公司總經理稱此為第一手新屋,並無增建,含機械式停車位編號12號。本標的只有賣建物並無賣座落之土地,請應買人務須仔細確認,並詳細研讀拍賣附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0元。
四、本次拍賣並無拍賣建物座落之土地應有部分,故有民法物權編8之5條第5項相關規定,基地所有權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拍定後將於建築物公告處或其他相關處所公告5日,優先承買權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表示優先承買者,視為拋棄其優先承買權。此通知將會耗時良久,應買人須自行注意。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七、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八、本件無抵押權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