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建物(現場查無門牌)出租於第三人,租期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122年12月4日止,租金每年新台幣1萬元,拍定後不點交。
二、建物坐落之基地,即同段159-19、218-345地號土地,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0,000元。
四、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業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認定為違章建築,並通知違建人及其他關係人自行拆除,否則將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強制拆除,故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五、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如有合於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情形,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爭議,須另以訴訟解決。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