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第2053-26地號土地係同一社區之土地,其上有門牌長春路68~72號建物:另13829建物建物出租第三人沈OO,租期自114年6月3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64,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拍賣建物隔成二戶使用,各有其出入門口;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另鑑定報告記載:本案建物於兇宅網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事件,本案建物建造日期非民國71年至73年間,未屬於已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是否為海砂屋或受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特殊情事,經觀察建築物外觀並無明顯鋼筋裸露、泥塊斑駁剝落之情事,應無此受創現象,惟仍需經科學儀器實測方可確認氯離子含量是否超標;另承租人描述走道窗框於雨天雨勢較大時,窗框有滲漏水之情事;再函詢分局,其函復該址建物無非自然死亡之現場勘察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據債權人查報陳稱有車位編號為B2-39、B2-40,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