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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414萬元之抵押權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64萬元之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40萬元之抵押權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4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定人、地政人員、員警到場執行。債務人本人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使用天然氣,無停車位。在場地政人員陳稱:建物無增建情事。
(三)據民國115年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371地號土地屬住宅區(住三),屋齡約29.92年。」等語。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六)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31,19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6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