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5年04月14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債權人陳報查封時之照片,拍賣建物內有人居住使用之物品。惟依鑑定報告所載建物為閒置房屋、無人居住,所在之社區名稱為北帝國五期社區,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標的物之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而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本件僅9844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其餘標的物因係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30,744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為區分所有建物,坐落之399地號土地及9829建號建物依法不得分離移轉,該部分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復據報告記載拍賣標的附近有鐵路之設施,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狀況及使用情況,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此等事由,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八、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