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建物係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頂樓 有增建,增建部分與建物有內梯相通。本院定期測量該增建時,債務人在場稱增建部分由其 家人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392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程處108年3月22日來函記載:「經現場勘查案址違建材質非屬新穎,且無施工中違建情事, 將現狀予以拍照存證辦理,俟有新事證再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