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5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自住。據地政人員稱本件428地號土地為256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256建號建物無增建。
二、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應以都市計畫樁位實際分割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