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12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2、3樓皆有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經本院會同員警入屋查勘,屋內堆放雜物、無水電、有神明廳、家具雜亂。
二、債權人於112年12月6日具狀陳報:房屋現無人居住,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三、債務人於112年12月28日陳報租約影本一份,房屋自112年10月1日起出租予第三人王小姐,租期至115年9月30日,每月租金5000元。
四、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暫編377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