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12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2、3樓皆有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經本院會同員警入屋查勘,屋內堆放雜物、無水電、有神明廳、家具雜亂。
二、債權人於112年12月6日具狀陳報:房屋現無人居住,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三、債務人於112年12月28日陳報租約影本一份,房屋自112年10月1日起出租予第三人王小姐,租期至115年9月30日,每月租金5000元。
四、上揭租約業經本院於113年6月21日核發除租命令,債務人、承租人皆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1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暫編377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