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經按門鈴並敲打大門,無人應門,建物居住使用情況不 明,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店分局履勘現場結果:第三人陳*成稱其為債務人之前 夫,該建物部分為債務人使用,部分為其占有使用。本件建物拍定後,債務人占有使用部分 點交,另上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過本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確定該部分始拍定後點 交。 二、本件建物查封時,據管理員稱有一位於地下室編號8之停車位,無獨立產權。本件是否有該 停車位,投標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 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67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