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3年10月8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724、724─1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1103地號土地除有本件查封之1275建號建物坐落外,其餘面積為空地、草坪、庭園造景。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275建號建物,1樓前方鐵皮雨遮係增建及地下室係加蓋」,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權人稱:「建物自住、有出租,建物1樓出租給錦水溫泉飯店作為辦公室使用」,並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二、114年1月7日、114年5月2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徐享鑫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724、724─1地號土地為林地,1103地號土地坐落1275建號建物,建物一樓車庫及地下室為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1414建號),債務人稱建物一樓出租,二樓為住家使用。債務人並會同鑑價人員指出如附表所示動產、定著物及植栽之位置、數量,如附表所載。
三、債務人具狀陳報與第三人租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3萬元。
四、本件土地上定著物、動產及土地成分依現況合併拍賣,於114年5月27日現場查封時,其數量如上附表所載,惟拍賣之標的係以實際數量及品質為準,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因租約已到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債務人所提租賃契約承租人以外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拍賣標的以外之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土地上之定著物、動產及土地之成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因債權人陳報與實際不符,致拍定後有第三人對上開土地上之定著物、動產及土地之成分主張權利者或數量、品質不符者,法院得改定不點交,拍定人不得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相關爭議均應另行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六、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及其成分4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對有定最低拍賣價格之物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貳佰參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佰肆拾陸萬捌仟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724、724─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103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本件拍賣之1103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以上均應另檢附優先承買之證明文件)。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應符合本標備註七所示條件,並應就1275、1414建號建物(農舍)及土地上成分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並應於投標時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請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辦),或於投標時提出:(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向建管單位申請)。上開二項文件均須檢具,未檢附者,或檢附不全致無從即時判斷投標人是否符合資格者,其投標為無效。如投標人提出之文件與實際情形不符,致得標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其責,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十、本件拍賣之暫編1414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十一、本件土地上之定著物、動產及土地之成分:(一)經法院訊問債務人,債務人稱為其所有,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如有第三人就其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涉訟風險自行承擔。(二)定著物、動產部分(編號20、33、34、35、43、44),經法院函詢地政事務所是否有暫編建號,經回覆非屬得登記範疇,尚不得暫編建號。故如經拍定,就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載稱,水池(部分)、自來水儲蓄池、圍牆、橋梁非坐落於本案標的土地上,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承擔風險。(三)土地之成分之部分(除編號20、33、34、35、43、44以外之物品)無獨立於土地之所有權,故已將其價額全部加諸於1103地號土地之價額,且無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僅另核發拍定證明書,請投標人自行注意,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另債務人所提之清冊,其上所栽植栽之座落土地與鑑價報告所載部分不一致,故仍以該成分實際座落土地為準。惟如有非座落於本件拍賣之土地上之植栽,其自非在拍賣範圍。且就其所座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者,就土地之成分亦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四)係依現況拍賣,拍定後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數量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十二、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