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拍定後點交(民國107年1月19日假扣押執行查封時,據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施翔釗稱,建物1至4 樓皆由債務人公司自行使用。同年11月12日履勘時,據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施水金稱盈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登記址設於三重區,惟營業址位於此標的址,1樓作為工廠使用,1樓夾層作為辦公室 使用,2樓作為辦公室及放置生產模具使用,3樓作為本公司、大錕有限公司及永安精密彎管有限 公司使用,4樓為員工宿舍,1〜4樓增建均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4樓頂樓增建係經 由原先頂樓女兒牆所蓋成,1〜4樓有客貨梯可使用,1〜4樓頂有內梯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建物 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創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07年11月12日履勘時陳稱第三人大錕有限公司及永安精密彎管有限 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惟於107年1月19日查封時係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並無出租之情事,故 拍定後仍點交。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民國108年4月26日函覆本件違建類型:垂直、水平增建違章 建築;違建位置:屋頂、夾層及法定空地;違建項目:新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惟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