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拍定後除23065建號之臥室點交外,其餘共同使用部分及其他標的均不點交(民國查封履勘時發 現23065、23055建號兩建物已打通使用,僅有一出入口。23065建號第三人趙大維基於租賃關係 占有中,租期自民國107年6月8日起,迄民國127年6月7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0,000元,租賃契 約業經公證。因第三人趙大維與債務人之租賃契約係成立於查封後,故拍定後點交。債務人陳聰 明所有之23039建號,分管車位位於B1,編號142、143、148、149號;23055建號第三人吳銪銪基 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民國107年6月8日起,迄民國127年6月7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0,000 元,租賃契約業經公證,債務人蔣寶夏所有之23039建號,分管車位位於B1,編號140、141號。 經檢視建物內部,發現23055建號並無廚房,23065建號有廚房,兩建物各有2間公衛、2間套房衛 浴,除個人臥室外,其餘公共空間皆共同使用;據債務人陳聰明稱,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創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