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本院115年3月5日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陳稱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拍定後點交。
二、據本院115年3月5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標的物B2-198汽車停車位部分出租予第三人。債權人115年3月12年提出民事陳報狀附件汽車位租賃契約書,其上載明租賃期間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並於115年3月1日簽訂租約,租賃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月租新台幣2,000元,每年付租一次,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據本院115年3月5日查封筆錄記載,房間樑柱有裂痕。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56,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屬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3年11月27日)之商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五、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